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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5日電)男子顏健雄犯下82年間台北縣運鈔車搶案,逃亡22年後落網。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做出二審判決,依結夥攜帶兇器強盜罪,判處顏男有期徒刑13年。
顏健雄與陳姓友人、擔任花蓮中小企業銀行土城分行行員的呂姓友人,於民國82年間策畫行搶運鈔車。呂男事先提供運鈔車路線,約定利用他押運機會,裡應外合行搶。
82年10月29日,顏健雄與陳姓男子分別騎乘機車尾隨銀行運鈔車,趁運鈔車於台北縣土城市停等紅燈時,持開山刀攻擊車門與擋風玻璃。
運鈔車上銀行人員或棄車而逃,或驚嚇癱瘓在座位上,陳男趁機打開運鈔車右後側車門,劫走重量約20.9公斤的錢袋,得手現金新台幣1280萬元。負責內應的呂男故意不抵抗,且因錢袋重量甚重,還暗中幫忙推了一把,協助同夥順利搶走。
案發後呂、陳兩男相繼落網,各依懲治盜匪條例判刑13年,並早已服滿刑期出獄。顏健雄則逃亡長達22年,通緝時效到108年3月,直到105年間遭警攔查時冒用死人身分遭送辦,才坦承真實身分。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處顏健雄13年徒刑,顏上訴指稱,逃亡超過20年,心力憔悴、飽受折磨,且已坦承犯罪,又因罹患舌癌接受治療,隨時有生命危險,無法負荷13年刑期,另有高齡78歲老母需照顧,請求從輕量刑。
高院認為,顏健雄犯案時已成年,持開山刀劫取運鈔車,雖未造成人員傷亡,但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且顏男經通緝多年,未自動歸案接受裁判,客觀上難以引起一般人同情而達顯可憫恕的程度,無法酌減其刑。
高院判決指出,原審的採證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屬允當,應予維持,今天駁回上訴。1061005
本文來自: https://tw.news.yahoo.com/%E6%90%B6%E9%81%8B%E9%88%94%E8%BB%8A%E9%80%83%E4%BA%A122%E5%B9%B4-%E7%94%B兒童書桌椅成長書桌兒童書桌成長書桌書桌椅樂澄兒童樂澄人體工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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