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姓女子因酒駕遭判刑二月,得易科罰金,緩刑三年,給付國庫八萬五千元。鄭女看不懂判決,誤以為易科罰金跟附條件緩刑繳國庫的兩筆錢都要繳,向檢察官表示願撤銷緩刑;桃園地院裁定撤銷後她提抗告。高院認為鄭女看不懂判決,一審在撤銷緩刑宣告前,未踐行應有法律程序,給予陳述機會,於法不合,撤銷原裁定。
據了解,高院法官在開庭聽完鄭女陳述時,曾勸勉鄭女要了解基本的法律知識,「自己的權利怎麼都不弄清楚?」鄭女聽到法官訓勉,當庭落淚。
鄭姓女子酒後駕車遭警察攔查,因吐氣酒精濃度逾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去年九月被法院判二月徒刑,如易科罰金,以一千元折算一日;緩刑三年,給付公庫八萬五千元。
今年二月,鄭女向桃園地檢署表示「沒那麼多錢可繳」,願意撤銷緩刑。桃園地院認為鄭女既然無意履行緩刑的附帶條件,代表緩刑難收預期效果,有執行必要,同意檢察官撤銷受刑人緩刑聲請。
撤銷緩刑,意味著鄭女不是入獄服刑,就是易科罰金六萬元,鄭女發現「判決書解讀錯誤」,急著聲請抗告。鄭女說,她第一次接觸司法,非常害怕,看到判決,她以為除要繳交八萬五千元給國庫外,易科罰金部分還要被罰六萬元,「總共要交十四萬五千元」實在太多。
鄭女羞愧地說,事後詢問朋友,才知道只要繳八萬五,對誤解判決感到很懊悔,希望高院法官考量她不是法律人且態度良好,撤銷原裁定,懇求「維持緩刑」並保證不會再犯。
高院認為,桃院應「開個庭,聽聽受刑人的陳述」,衡量刑法謙抑性和緩刑制度目的後,認定鄭女抗告有理,裁定駁回檢方聲請。法官林孟皇表示,當事人開庭時說「我不知道撤銷緩刑的意思」,是因對緩刑制度不理解,並非故意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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